江西理工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14 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利用学校优质教学资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学校在特色优势专业中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开展辅修专业教育。为规范辅修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修读同层次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校为其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教育为非学历教育,辅修专业证书与普通本科学历证书配合使用,作为一种学历证明,但一般不单独作为学历证书使用。
第二章 修读申请
第三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能完成主修专业的学习任务,素质较好,学有余力的学生均可报名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修读1 个辅修专业。
第四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于第二学期中期填写《江西理工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申请审批表》交所在学院,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转开办学院审核,由开办学院确定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五条辅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审定)、聘任任课教师及实施教学过程。
第六条辅修专业的教学,可采取单独开班、随堂听课、网络辅助授课等形式。申请同一专业人数在30 人以上的单独开班,由开办学院安排班主任、编排课表,并于开课前一周通知任课教师及学生,授课时间全部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不足 30 人的,学生随开设课程的教学班听课,并参加考核。
第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教学活动,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主任及开办学院负责督促检查。
第八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其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按主修课程考核办法执行,即学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凡考核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九条主修专业中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若与辅修专业的课程相同,或要求和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的课程要求时,可以申请免修,该成绩记入辅修专业课程成绩。
第十条辅修专业考核无故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凡考核作弊者,按《江西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报送开办学院,开办学院每学期末要及时汇总学生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辅修专业成绩表,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修读期间,若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在时间安排上有冲突,学生应优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和考核。因时间冲突未修读的课程内容,学生应通过自学等方式补上;若考核时间发生冲突,学生可在考前向开课学院提交书面缓考申请,经开课学院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或跟随下一年级的学生考核。
第十三条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继续修读,应立即向开办学院提出退修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培养方案和修读要求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的设置,由专业所属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辅修专业设置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上应参考主修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辅修专业课程主要安排该专业主干课程,总学分设置为60 学分至 90 学分之间,其中必须包含 10 周(10 学分)的毕业设计(论文)。课程修读和考核、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原则参照主修专业执行。
第十六条辅修专业理论教学时间原则上安排在第三至第七学期,以每学期修读不多于15 学分为宜,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设
计(论文)。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一经选定辅修专业并经学校录取,不得改选,不得自行中止学习。确系无法坚持学习,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辅修专业退选申请表》,经开办学院批准后退选。
第十八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办理了留级、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的,应及时告知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对辅修专业的修读时间进行对应延长。学生辅修专业的修读时间需要申请延长的,应同时申请主修专业的留级或延期毕业,经学校审批同意后,主辅修专业的修读时间同步延长。学生辅修专业的修读时间不得单独申请延长。
第十九条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修读):
(1)未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
(2)不能正常参加辅修专业学习,不参加课程期末考核,一学期课程缺考两门及两门以上(办理缓考的课程不计入缺考门次);
(3)学生主修专业转学或退学等。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学习应在规定的年限内与主修专业同步完成,按以下规定发放学业证书。
(一)达到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合格要求的,毕业时随本科学历证书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学校对学生的辅修专业证书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标注。
(二)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的两个专业的,毕业时学士学位证书不对辅修专业进行注明。
(三)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下的两个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修读合格的,如主修专业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的资格,则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四)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下的两个专业,毕业时辅修专业修读合格的,如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的资格,毕业后一年内即使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也不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五)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下的两个专业的,毕业时主修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且同时辅修专业修读合格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学校同意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在学生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对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予以注明,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对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情况进行标注。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校内培养期为3 学年,学生修读申请正式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每学年开学时)交费注册,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得辅修专业证书或未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学费一律不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原《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学位)管理办法》(理工发〔2016〕72 号文件)即行废止,若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文件未尽之处,参照全日制本科教学管理的相关文件执行。